
5月-Set | Li Hongbo,Chen Bi,Tong Zongjin是近年来参与法律中最公开的修订,两年来已经对三次进行了审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局的惩罚法”(从因此被称为“公共安全惩罚法律惩罚法律”)在上周五第14个国会常设委员会的第16届会议上通过,同时在2026年1月1日举行的第14届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并在2023年9月1日发行了《案例》(Zhao Hond and Chip)。制作,传播,宣传和发表的物品或演讲破坏了中国民族的感受并伤害了中国精神”并被关押在公共安全中。该条款为公众带来了极大的争议。关于如何理解“中国民族的精神”和“中国民族的感觉”以及是否或nOT受到惩罚,无论是如此含糊和广泛的道德规定是否会导致公共安全器官的惩罚能力的扩大和扩大,Zhao Hong和Chen Bi撰写了“关于修订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律的修订”和“关于公共安全惩罚法的建议的几个问题”和“公共安全惩罚法第34条的建议”。除了“民族情感”条款外,对警察的侮辱和侮辱以及一旦涉及公共安全案件,应收集生物识别信息,这将是当时的热门问题。它规定,在发布修订草案(第一次审查草案)之后,公众也表现出对参加该法律修订的热情。共有99,000人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120,000多个意见,近年来,公众参与法律修正案的数量最多。2024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宣布了修订草案(第二稿)的整个文本,并再次要求公众发表意见。由于初稿分析引起的噪音,评论的第二份草案改变了前者的“破坏中国国家精神”的文章,并在更清晰的陈述中“在公共场所”的清晰陈述中“伤害了国家的情感”,或者迫使他人佩戴宣传,改善了侵略性和侵略性,这对二次选秀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侮辱警察。从删除非法票据的删除多远? 27,2025。与先前的第一和Sting The Review的草稿相比,该草案的最后第三次评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如何行政拘留是否适用于违反法律的青少年?预防和惩罚未成年人的非法犯罪是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引起了广泛争议。在刑法减少刑事责任时代并将被批准和迫害之后,对公共保安罚款罚款法的最新修订(称为“小刑法”)也对此问题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最引人注目的是新法律,该法律适合“如果年龄不足,则不实现”,以防止它,并用“条件实施”代替它。具体而言,旧法律设定了未成年人14-16和年龄为16-18岁的行政限制。换句话说,在过去,如果未成年人严重违规,他或她应因行政限制而受到惩罚。只要他16岁以下,拘留罚款并不是真正执行的ed。但是,根据新法律,那些在14-16和16-18岁时首次侵犯了公共安全管理的人,但有严重的条件和不利影响,或者违反公共安全管理的人在14-16年中超过两倍的人仅限于法律。上述“公共安全管理罚款法”的修订是对当前的新情况和非法违反未成年人的新情况的积极回应。在先前的公共安全罚款处罚未成年人的罚款中,“未实施拘留”,必须确定并确认。但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尤其是数字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的目的和期望在实践中可能无法实现,法律的善意也可能利用。一些未成年人一再违反法律并且保持不变的原因是他们已经使用了他的规定。因此,法律的规定在实施时造成了道德或道德悖论。 Law和Laissez-Faire还鼓励非法行为,这偏离了简单的常识和公共正义的感觉,并引起了强烈的批评和批评。在上面的背景下,“公共安全管理局的惩罚法” - 开幕式,并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的问题改进了系统,并根据实际条件调整了简单的年龄“让“过去的“处理案例””。对于初次而不是严重的非法行动,我们仍然遵守“唯一的惩罚但未实施”的态度;但是,对于具有不良性质,严重后果和反复收入的非法青少年而言,他们将不会被抛在后面。非法的青少年应受实际实施限制,以便他们可以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并让他们感到失去自由的痛苦,他们可以鼓励下摆要纠正他们的错误,并达到法律治愈疾病的主要目的并挽救生命。但是,行政限制是所有人的行政连词中最严重的罚款。这直接阻止了人民宪法的个人自由,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对这项权利的限制应该是严重和谨慎的,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尚不旧且生命无限可能性的未成年人。为了避免不公正地应用少年拘留条款,需要采取相关步骤来修复它们。特别是,如果要求监护人通过询问违反法律的未成年人,看守人可能不会在场,如果监护人无法参加,他或她可以告知他的成年人,学校代表等。对于限制刑罚的处罚,应密封票据,以避免对他们未来的改革和社会延续。关于预防未成年人和系统调整问题的“公共安全管理罚款法”立场的变化向整个社会发出了信号:应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但是这种类型的护理和保护也受到限制。对违规行为的错误和适当的罚款所需的处罚是特殊教育和保护;目的是使他们改革,避免因错误而更深入地走在道路上,并避免在不可原谅的邪恶中犯下小错误的原因。 Chen Bi:“公共安全管理罚款法”有一个新条款将于明年生效。这是校园里的蓬堡管理。它阐明了公共安全器官的方式 - 如果他们通过殴打,侮辱,欺凌等以及违反公共安全管理的行为来施加压迫,那么公共安全安全罚款将对AC中的公共安全管理构成制裁与法律的联系,或采取纠正措施和教育步骤。如果学校在必要时不报告或处理严重的欺凌学生,则命令纠正情况。相关部门还将按照法律惩罚负责任的人,以促进公共安全器官和学校管理学生的压迫。实际上,该条款预计将在校园校园管理中解决两个疾病点:首先,公共安全器官在收到报告时应进行宣传。对于涉及的未成年人,应受到惩罚的人,应纠正那些应纠正的人;其次,学校可能不完美或涵盖严重的压迫事件,应报告。近年来,媒体报道了许多在校园内的pambu -bully案件,例如2023年在山东的压迫大型学校学生的压迫middle school in Guanghay County, Gansu in 2024, the 2024 case of a boy who beat many people in a Campus in Jishou, a young boy in Jishou, Jishou, Jishou, Jishu, Jishou, Jishou, Hunan, and the 2025, the 2025 case of a middle -school student in Liuzhou, Guangxi who was beaten by citizens and citizens.这些争吵遵循“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保护次要的法律”的第130条:“学生的压迫是指学生之间发生的行动,有意或恶意地犯下了压迫者,并以身体,语言和互联网手段犯下了压迫者,并造成个人伤害,造成个人伤害,财产损失或对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 “他人的尊严是令人惊讶的,不仅是学校政策允许的,而且在过去,学校也经过培训以解决问题的表面,这种人可能很镇定,而且要保持声誉和评估,有些单位倾向于涵盖事实并避免尽快承担责任,并尝试“使小事和小事和小薄薄的东西和小薄薄的薄薄的薄薄的薄薄事物和小薄薄的薄薄的薄薄的事物”例如,将罪犯修理付款,这使受害者能够更改班级等,将无法澄清对校园的pambully的责任,而受害者的个人尊严得到了完全尊重。当父母无法将孩子们带到孩子身上时,他们将需要在学校中涉足他们的孩子,只能接受他们的孩子,这只能是他们的陪伴,因为他们的陪伴是不可能的。受害人的儿子,但犯罪者也错过了纠正问题的机会,尽管公共安全机器人从父母那里得到了无所畏惧,但行使公共安全的力量并不容易SES,护理人员可能需要严格纪律处分。如果在新的“公共安全管理局惩罚法律”中,实施条款的变更是“由于过度保护,不再是出于真诚的剥削”,那么“学校压迫”规定为管理人员警察与学校之间的管理协调提供了最终解决方案,并为受害者和家庭提供救济。同时,公共安全器官扩大了对涉及的未成年人的惩罚方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更正教育(包括告诫,遗憾命令,心理咨询等)。因此,如果您在校园里遇到压迫,则可以致电警察处理。公共安全器官负责根据法律处理压迫事件,学校负责及时报告和工作。将来,警察和学校将无法寻求顾问e。警察和学校共同保留了校园安全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Tong Zongjin:如何清楚地包括公共安全法的合法防御?当与许多朋友一样,首次引入了公共保障局惩罚法的修正案草案,我的主要重点是第34条。当年年底,我被邀请参加由全国人民Laters委员会组织的研讨会,本文的演讲和草稿也集中在本文上。在我的印象中,至少没有人提到研讨会中的自卫问题。但是,令人满意的是,修订草案的第二次草案审查和正式草案最终包括合法辩护的原则,并成立了第19条:“如果采取停止行为是为了防止持续的非法违规行为,它会造成伤害,它不会超越公共安全管理,并且不会受到惩罚;ngang limitasyon at nagiging sanhi ng malaking pinsala, ito ay parusahan alinsunod sa batas na parusahan ay dapat na mabawasan ang halaga at maging sanhi ng malaking pinsala, ito ay parusahan alinsunod sa batas na parusahan ay dapat na mabawasan ang isang malaking limitasyon at nagiging sanhi ng malaking pinsala, ito ay parusahan alinsunod sa batas, ngunit ang parusa ay dapat na mabawasan ang malaking limitasyon at kung ano ang magiging malaking limitasyon at kung ano ang dapat na mabawasan ang kinakailangang limitasyon;情况更轻,不会受到惩罚。 “人们在法律上提到了法律不能是非法的。 “我认为是孟子的精神,即“强大的能力弯曲”很长一段时间,我希望它可以在普通车道上再次成长。“公共安全管理罚款法”总是被称为“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 Maliit刑法”,并且涉及犯罪行为的同质行为由犯罪分子编辑。但是,合法辩护的原则已从刑法转变为“小刑法”。尽管该立法的演变是“理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事情必须到来。”液体辩护,但是在过去的40年中,合法辩护的原则尚未在《公共安全法》中写成。其次,即使NA在公共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合法辩护的原则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中使用。实际上,“与实施公共安全器官公共安全管理局的实施有关的问题的解释第1条(ii)”(ii)“”(从其中作为“解释(ii)”发表清楚地清楚地表明,合法辩护的原理合法的原则也适用于公共安全管理惩罚。确定执法进程的现实的难度和困难,这可能会影响执法效率。第四,合法辩护的原则是清楚的。如果托管效果令人满意,而不是增加误解的可能性,而不是增加误解的可能性,那么仍然不确定,并且国家仍然关心私人救济的功能影响。第五,由于公共保障法所涉及的行为的受伤程度并未达到犯罪水平,因此此事毕竟并不大。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模糊规定的负面影响仍然有限。但是,为什么立法机关仍然下定决心要在官方文本中清楚地写下它呢?我认为,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涉及自卫的一系列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反应变得强烈。这样的“天气精神”影响了刑法和实践的实践(尽管《刑法》第20条仍然是二十种),还影响了公共保障法的立法立法。当然,时期精神的变化不会与时间的变化分开,尤其是用视频和互联网来赞美手机,这些手机提供了许多案例,这些案例将直观地向公众展示,并为警察提供了良好的舒适和条件,使警察收集证据并执行法律。从这个角度来看,合法辩护的原则是用公共安全法明确编写的,这不仅意味着立法历史的发展,而且意味着概念和社会历史的历史的演变。在这种演变中,包括每个普通人在内的无数人都努力了。 Zhao Hong:完全约束行政违规行为有什么影响?我认为,最大的Higl新修改的“公共安全管理局惩罚法律”是其规定,“指出违反公共安全管理人员应被密封,不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予以给予或披露。”与初稿相比,仅设定未成年人的非法记录。该规定意味着,如果成人或未成年人,将来将充分探索他们的非法公共安全票据。如果没有当局的权力并按照法律程序,这些记录将不再披露并征求意愿。例如,由于缺乏相应的密封甚至拆卸系统,诸如虚假记录,非法公共安全记录总是在非法的人的生活和活动中引起难以想象的问题。许多规范性 - 管理文件的法律习俗水平非常低,确定在招募人员时,如果租金的工作人员有任何非法记录,则可以在公共安全器官中进行评估。除了SE严重地影响这项工作,如果有违反行政的记录,它已成为当事人参加公共考验,加入军队并促进公共办公室的重要参考。中国判决文件网站上的案件表明,许多最初属于私人自治的领域,例如私人企业的雇主雇主,租赁房屋的房东和其他平民的房东也将要求当事方提及。没有非法记录,如果有任何非法记录,如果该党可以担任社区所有者委员会的成员,如果他或她有资格申请公共租金,如果他的孩子们可以以选举为准,无论他是竞选还是重新选举“家庭荣耀的退伍军人卡””。滥用行政违规记录的原因是,我的国家在该领域的相应法规中缺乏。现有的“关于建立CRI记录系统的意见最小的人员和“质疑公共安全犯罪记录的法规”是针对性的犯罪记录,而不是行政违法记录。其次,无论是是公众还是公众的权威,无论是公众还是公众,很长一段时间以前,那些具有非法先前的人,他们的个人风险,重新犯下的可能性都不是普通人,因此不再是普通人的差异。犯罪,但也认为,有犯罪记录的人的个人风险和可能性更大,并且没有科学的基础来证明这一点E新修改的“公共安全惩罚法”最终决定将非法记录的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到非法前法律,这无疑是对这种现代忧郁的惩罚的修正案,这被认为是法律规则中的重大发展。尽管有一般约束力的规定,但公共保障局的罚款法允许“根据国家法规要求案件处理或相关单位”。如何在这里定义“具有-State器官和相关单位”的范围,除了“法规”之外,询问的具体原因是什么,甚至应允许进行询问的基础作为“质疑公共机关的犯罪记录”的规定“仅在将来有限制的人,并且是限制了Queries和Records a Records a Record of Moveries of a的犯罪性机构的犯罪记录,这是一个不断的记录。非法回收D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进行非法行为,必须完全消除他的非法记录。记录,但也反映了个人过去的信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尊严,这也包括罪犯的尊严。我希望法律管理的每一个小事都值得对法律的普通人信任。 “理想的法治国家”是由中国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教师陈·洪(Chen Bi),赵洪(Zhao Hong),李·洪博(Li Hongbo)和卢Xiang(Luo Xiang)创立的。这是凤凰评论部的特殊原始支柱。主编|小易